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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2、郭某1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04民初3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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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04民初3004号
  • 案件名称

    郭某2、郭某1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郭某2;郭某1;孙某;刘某
  • 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04民初3004号原告:郭某2,女,汉族,生于1992年8月29日,住四川省梓潼县。原告:郭某1,女,汉族,生于2020年11月21日,住四川省梓潼县。法定代理人:郭某2,系郭某1之母。被告:孙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4日,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刘某,女,汉族,生于1966年10月7日,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郭某2、郭某1与被告孙某、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郭某2、郭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某2、郭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冯 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江春秀书 记 员  张凤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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