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2、郭某1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04民初300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704民初3004号案件名称
郭某2、郭某1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郭某2;郭某1;孙某;刘某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04民初3004号原告:郭某2,女,汉族,生于1992年8月29日,住四川省梓潼县。原告:郭某1,女,汉族,生于2020年11月21日,住四川省梓潼县。法定代理人:郭某2,系郭某1之母。被告:孙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4日,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刘某,女,汉族,生于1966年10月7日,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郭某2、郭某1与被告孙某、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郭某2、郭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某2、郭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冯 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江春秀书 记 员 张凤飞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玉圭园(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4执1372号 下一篇 魏孙禄与蒋春明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7执4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