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玉圭园(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4执1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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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4执1372号案件名称
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玉圭园(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玉圭园(天津)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4执137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国强。被执行人:玉圭园(天津)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岑建忠。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圭园(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4民初139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款1504208.24元及案件受理费9780元。本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登记信息,其名下房产、车辆已被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名单。以上事实有查询材料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歧审判员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骏鹏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4执137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国强。被执行人:玉圭园(天津)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岑建忠。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圭园(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4民初139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款1504208.24元及案件受理费9780元。本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登记信息,其名下房产、车辆已被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名单。以上事实有查询材料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歧审判员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骏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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