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美云与尹科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4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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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280号案件名称
朱美云与尹科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朱美云;尹科兵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4280号原告:朱美云,女,195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被告:尹科兵,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原告朱美云与被告尹科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朱美云于同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美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美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美云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罗永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刘凤燕代理书记员 刘海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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