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品寿、山丹县德宜马铃薯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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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184号案件名称
王品寿、山丹县德宜马铃薯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品寿;山丹县德宜马铃薯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王品寿,男,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居民,住永昌县。被执行人:山丹县德宜马铃薯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寒旱区节水高效现代农业示范园。法定代表人:屈青,该合作社理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品寿与被执行人山丹县德宜马铃薯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依法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10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品寿于2021年6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截止2021年9月16日共计执行到位案件款29200元、执行费338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10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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