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润利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5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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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执5889号案件名称
梁润利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梁润利;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7执5889号申请执行人梁润利,女,汉族,1966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意路4号院1号楼15层1520。法定代表人傅彦生,董事长。关于梁润利申请执行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7民初12016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梁润利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总标的为人民币0.5025万元,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动车壹辆,已由本院(2021)京0107执5号执行案件查封,因查找不到车辆下落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均已被超额冻结,现已无法扣划;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房产、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石景山区经营,经现工商登记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常意路4号院1号楼15层1520已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且被执行人已不在实际经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中路万象新天146号经营。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1年8月5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到位。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7民初12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景润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卿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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