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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迈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南马亿佳货物运输服务部等张治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183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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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执183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浙江杭迈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南马亿佳货物运输服务部等张治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嵊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浙江杭迈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南马亿佳货物运输服务部;张治农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3执18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杭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鹿山街道长宁路476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过永平。 被执行人:东阳市南马亿佳货物运输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三余小区乐园路28号。 经营者:张治农。 被执行人:张治农,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亳州市谯城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杭迈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阳市南马亿佳货物运输服务部、张治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浙0683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杭迈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东阳市南马亿佳货物运输服务部、张治农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杭迈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款46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案件执行费68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东阳市南马亿佳货物运输服务部、张治农逾期未履行又未按时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委托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治农名下有车牌号×××的汽车一辆,挂靠在金华市诚途机电销售有限公司实属于张治农所有的×××的汽车一辆,挂靠在郸城县永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实属于张治农所有的×××、×××、×××、×××、×××、×××的汽车六辆,上述车辆本院已查封,并向其发出车辆交付通知书,但并未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治农名下有不动产、有价证券、大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东阳市南马亿佳货物运输服务部名下有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大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9月14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 鉴于被执行人东阳市南马亿佳货物运输服务部、张治农逾期未履行又未按时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另对被执行人东阳市南马亿佳货物运输服务部采取了限制工商变更的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张治农采取了限制出境的强制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杭迈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18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姜敏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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