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祥磊、赵森煜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1民初7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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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民初7479号案件名称
蒋祥磊、赵森煜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蒋祥磊;赵森煜;赵森森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1民初7479号原告:蒋祥磊,男,汉族,1986年12月12日出生,住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线旗、殷宁宁,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森煜,男,汉族,1990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赵森森,男,汉族,1984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人蒋祥磊与被申请人赵森煜、赵森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森煜、赵森森名下的价值45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森煜、赵森森名下的价值45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雨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1民初7479号原告:蒋祥磊,男,汉族,1986年12月12日出生,住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线旗、殷宁宁,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森煜,男,汉族,1990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赵森森,男,汉族,1984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人蒋祥磊与被申请人赵森煜、赵森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森煜、赵森森名下的价值45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森煜、赵森森名下的价值45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雨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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