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继良、张延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621执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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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执575号案件名称
冯继良、张延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冯继良;张延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621执575号冯继良(申请执行人)、张延宝(被执行人):本院在执行冯继良申请执行张延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继良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1民初6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4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延宝偿还申请执行人冯继良借款6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延宝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9日,本案扣划金额58060元到账本案执行款专户,我院于2021年9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冯继良支付案款5539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870元及执行申请费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张延宝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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