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远县浏宏钢管扣件租赁部、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625民初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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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5民初715号案件名称
镇远县浏宏钢管扣件租赁部、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镇远县浏宏钢管扣件租赁部;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25民初715号原告:镇远县浏宏钢管扣件租赁部,住所地:贵州省镇远县舞阳镇金家湾文德关坡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25MA6G0NUY4E。经营者:张友新,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现住贵州省镇远县舞阳镇金家湾文德关坡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年(系张友新之子),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现住贵州省镇远县舞阳镇金家湾文德关坡脚。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曼哈顿时代大厦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55389704G。法定代表人:吴永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天龙,贵州牧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镇远县浏宏钢管扣件租赁部诉被告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镇远县浏宏钢管扣件租赁部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镇远县浏宏钢管扣件租赁部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远县浏宏钢管扣件租赁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64元,减半收取4432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龙 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 甜书 记 员 韩有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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