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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杨腾、宋成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525民初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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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920号
  • 案件名称

    张杨腾、宋成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杨腾;宋成利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525民初920号   原告宋成利,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张杨腾,男,1995年0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宋成利与被告张杨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宋成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扬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成利诉称,2019年8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微信转账并写有借据,双方约定:被告于2019年12月27日归还所借款项,后被告未按约定按时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请:1、判令被告张杨腾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2、被告承担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杨腾未提出答辩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8月27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40000元,被告书写借条,载明“今借到宋成利现金肆万元整(¥40000.00)于2019.12.27日归还,借款人:张杨腾”。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2021年4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借条、(2021)陕0525民初210号民事裁定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依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履行了自己的承诺,但被告没有及时归还借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杨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宋成利借款40000元及利息(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12月2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张杨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平刚人民陪审员      常亚军人民陪审员      梁宏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  潜21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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