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志强、王辉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5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578号案件名称
谭志强、王辉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谭志强;王辉斌;王子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578号申请执行人谭志强,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辉斌,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子钦,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谭志强与被执行人王辉斌、王子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4日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谭志强与被执行人王辉斌、王子钦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支付借款,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新岳书 记 员 刘天姿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