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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志强、王辉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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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578号
  • 案件名称

    谭志强、王辉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谭志强;王辉斌;王子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578号申请执行人谭志强,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辉斌,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子钦,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谭志强与被执行人王辉斌、王子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4日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谭志强与被执行人王辉斌、王子钦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支付借款,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新岳书 记 员 刘天姿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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