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4执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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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执34号之一案件名称
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翰鼎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翰鼎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执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翰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三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3530619y。 法定代表人:齐东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榕、李宁,陕西大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0077117N。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萍萍,女,1993年7月10日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陇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俊国,男,1964年12月23日生,住河南省鹿邑县,身份证号码:412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陕西翰鼎置业有限公司与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翰鼎置业有限公司移交其施工部分的工程资料;支付案件款150446.00元,承担执行费2157.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共计152157.32元,并移交了其施工部分的工程资料。现因后续还有部分工程资料需要移交,且该工程资料需要进行审核,用时较长,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铭秦 审 判 员 杨振辉 审 判 员 田新社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成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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