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中江与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1民初11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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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民初11960号案件名称
尹中江与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尹中江;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1民初11960号原告:尹中江,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官庄村。负责人周洪生,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中江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中江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中江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中江撤回对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审判员 隗爱卿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长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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