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登军、殷成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1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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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109号之一案件名称
孙登军、殷成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孙登军;殷成祥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登军,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殷成祥,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孙登军与殷成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民终5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00000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5月12日、2021年6月10日、2021年6月29日、2021年9月15日四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79.75元(未划拨),无网络资金;被执行人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累积支付保费16225元,申请人因保单金额较小同意不予冻结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长城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在工商、民政、证券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三、2021年9月14日到新疆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公司反馈被执行人在其公司无未结款项; 四、2021年9月19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9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郜繁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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