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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姣、吴春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101执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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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101执451号
  • 案件名称

    李凤姣、吴春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李凤姣;吴春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101执451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姣,女,汉族,1973年2月2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吴春林,男,汉族,1974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凤姣与被执行人吴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吴春林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工商登记、车辆、证券、不动产等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车辆、证券登记。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吴春林名下的房产,无人竞买均流拍,由于该房屋设定了抵押权,申请人李凤姣不愿以物抵债。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吴春林的银行账户,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9月19日,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李凤姣,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411406.79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吴春林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吕建军审判员    卢婷婷审判员    李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巴提艾克然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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