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宏福、安志毅等铁俊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3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379号案件名称
铁宏福、安志毅等铁俊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铁宏福;安志毅;铁俊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379号申请执行人:铁宏福,男,1968年1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安志毅,男,2000年6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铁俊平,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铁宏福与被执行人安志毅,铁俊平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因该协议属和解长期履行情形,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21)新0102执637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娄俊伟审判员 冷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依买尔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忠胜、李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3执1590号之一 下一篇 李凤姣、吴春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101执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