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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宏福、安志毅等铁俊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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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379号
  • 案件名称

    铁宏福、安志毅等铁俊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铁宏福;安志毅;铁俊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379号申请执行人:铁宏福,男,1968年1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安志毅,男,2000年6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铁俊平,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铁宏福与被执行人安志毅,铁俊平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因该协议属和解长期履行情形,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21)新0102执637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娄俊伟审判员    冷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依买尔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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