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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岳、向仲林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6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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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161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文岳、向仲林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李文岳;向仲林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6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文岳,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向仲林,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李文岳与向仲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34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4,8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74,800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5月4日、2021年6月9日、2021年6月29日、2021年9月15日四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合计210.86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冻结期限从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4年9月12日止),申请人因保单金额较小同意不予提取,被执行人在工商、车辆、民政、证券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三、向昌吉市阿什里乡政府、阿什里乡阿什里村村委会、阿什里乡胡阿根村村委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在该单位的富民安居工程工程款74,800元,因该工程款政府尚未拨付,未能提取;        四、2021年8月22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经在执行流程管理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新疆法院系统共有未结执行案件7件;        六、2021年9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郜繁昌>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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