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思源、新疆一粟鸿诚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022执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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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022执189号案件名称
刘思源、新疆一粟鸿诚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克陶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刘思源;新疆一粟鸿诚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022执189号申请执行人:刘思源,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 被执行人:新疆一粟鸿诚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镇政府(现代农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辜成宏,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刘思源与被执行人新疆一粟鸿诚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3022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一粟鸿诚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刘思源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且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相关行政部门多次查询其财产状况。 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及终本约谈通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卫审判员 阿力木·拜克热审判员 刘震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永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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