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某、武某某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1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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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1661号案件名称
苗某某、武某某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苗某某;武某某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1661号申请执行人:苗某某,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武某某,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武某某未履行本院(2021)冀040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某某银行存款21918.9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程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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