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礼、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牛津宝贝婉媛私立幼儿园等新疆牛津宝贝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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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864号案件名称
王洪礼、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牛津宝贝婉媛私立幼儿园等新疆牛津宝贝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王洪礼;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牛津宝贝婉媛私立幼儿园;新疆牛津宝贝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864号原告:王洪礼,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牛津宝贝婉媛私立幼儿园,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路马德里春天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杨春燕,该幼儿园园长。 被告:新疆牛津宝贝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北一路一巷45号航空嘉园商住小区7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惠菊锋,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洪礼与被告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牛津宝贝婉媛私立幼儿园、新疆牛津宝贝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王洪礼提出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牛津宝贝婉媛私立幼儿园、新疆牛津宝贝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称不起诉了。 本院认为,原告王洪礼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牛津宝贝婉媛私立幼儿园、新疆牛津宝贝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洪礼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牛津宝贝婉媛私立幼儿园、新疆牛津宝贝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王洪礼已预交),由王洪礼负担。 审判员 于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国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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