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行、安占胜等张明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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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3执564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行、安占胜等张明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尉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行;安占胜;张明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56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行,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团结路5号小区万和幸福花园万和银座2栋102-104号。 被执行人:安占胜,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 被执行人:张明芳,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行与安占胜、张明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安占胜、张明芳支付案款90000.00元,剩余的案款44907.28元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尉证执字第12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全龙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迪审判员 都格加甫二○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硕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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