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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行、安占胜等张明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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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23执56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行、安占胜等张明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尉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行;安占胜;张明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56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行,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团结路5号小区万和幸福花园万和银座2栋102-104号。        被执行人:安占胜,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        被执行人:张明芳,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行与安占胜、张明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安占胜、张明芳支付案款90000.00元,剩余的案款44907.28元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尉证执字第12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全龙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迪审判员    都格加甫二○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硕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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