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莉与陈伟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507执14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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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07执1451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莉与陈伟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莉;陈伟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507执14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莉,女,1989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陈伟津,男,1985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申请执行人陈莉与被执行人陈伟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0)苏0507民初4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陈伟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莉借款人民币133981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795元,由被告陈伟津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自愿预交并同意由被告在履行判决时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交付给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莉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135776元。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3月3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收件地址查无此人、无联系电话、停机而退信,后本院对上述材料依法公告送达。2、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29日、2021年7月2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反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21年3月30日起-2022年3月29日止)。查封被申请人陈伟津名下粤D×××××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021年4月6日起-2023年4月5日止),上述车辆由于未能实物扣押,暂无法处置。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上述查封需申请续行财产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我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3、2021年4月1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伟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1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4、2021年5月6日,本院委托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陈伟津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5、2021年8月25日,本院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检索,本案被执行人在江苏省内无作为权利人的诉讼或执行案件。6、2021年9月9日,本院通过互联网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查明的上述事实反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并表示无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7、本案立案标的为人民币135776元,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35776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银行帐户及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木林审判员 邹建良审判员 路宽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戴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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