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磊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执37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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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执374号之一案件名称
薛磊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薛磊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执374号之一被执行人:薛磊,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徐州市铜山区,住徐州市铜山区,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薛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2009)徐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的内容为:没收薛磊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薛磊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虚拟子账号等文书。二、银行账户查询、冻结和划拨2021年8月20日以来,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两次,未发现薛磊具有银行存款。三、不动产和动产查询经查询,薛磊无不动产和动产登记信息。四、查电子卷经搜索,卷中未发现薛磊的财产线索。五、走访、调查2021年8月23日,本院向薛磊的居住地基层村民组织作了调查,8月31日与薛磊的母亲进行了执行谈话,了解到薛磊已婚,有一未成年女儿,随薛磊的母亲生活,薛磊的父亲已病故多年,家里仅有六亩农田,以种植水稻、小麦的收成为生活来源,经济状较为一般,目前尚不具备财产刑的履行能力。六、查关联案件经查,薛磊无财产收益内容的关联诉讼、执行案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薛磊因犯罪被处以刑罚,除执行主刑外,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薛磊的财产刑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的个人合法财产予以执行,薛磊的涉财产部分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综上,本院依职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薛磊具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依法对其涉财产部分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徐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中薛磊涉财产部分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薛磊具有存在法定执行情形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晓兵审判员 张誓言审判员 王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曹 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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