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莹莹与王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07民初56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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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07民初5614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莹莹与王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莹莹;王浩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7民初5614号之一申请人:陈莹莹,女,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开发区。被申请人:王浩,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申请人陈莹莹与被申请人王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陈莹莹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浩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陈莹莹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莹莹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浩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文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施 晴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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