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陶家宫镇牙吾龙村村民委员会、袁安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8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1890号案件名称
哈密市伊州区陶家宫镇牙吾龙村村民委员会、袁安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哈密市伊州区陶家宫镇牙吾龙村村民委员会;袁安夫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890号申请执行人:哈密市伊州区陶家宫镇牙吾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生军,职务:党支部书记兼村长 统一信用代码证:54650502ME2647968W 被执行人:袁安夫,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伊州区陶家宫镇牙吾龙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袁安夫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新2201民终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60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16元,执行费81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查询被执行人袁安夫无存款,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车辆、银行、房产、工商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纳入失信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华熙书记员 玛利亚木>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肖惠琴、孙晓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077号之一 下一篇 思辟德包装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苏州卓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07民初6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