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惠琴、孙晓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0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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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1077号之一案件名称
肖惠琴、孙晓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肖惠琴;孙晓莉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0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惠琴,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孙晓莉,女,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惠琴与被执行人孙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10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地力夏提审判员 邵振录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马磊>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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