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辟德包装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苏州卓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07民初6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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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07民初6310号案件名称
思辟德包装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苏州卓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思辟德包装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卓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7民初6310号申请人:思辟德包装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煌路518号3幢西侧厂房。法定代表人:武春风。被申请人:苏州卓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顺乐路。法定代表人:火玉三。本院在审理思辟德包装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苏州卓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卓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思辟德包装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卓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陆文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 晨书 记 员 杨振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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