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训勤、周华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01执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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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201执778号案件名称
李训勤、周华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和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李训勤;周华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01执778号申请执行人:李训勤,女,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委托代理人:兰天飞,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鹏举,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华良,男,汉族,1979年6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申请执行人李训勤与被执行人周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新3201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周华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训勤支付材料款6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共计7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周华良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训勤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5月15日,本院通过短信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被执行人身份证明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 2、2021年5月1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第一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6月4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查询到周华良及妻子名下有位于四川省富世镇北湖北路19号15栋3单元84号房屋一套,但是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无法处置。之后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情况基本一致。 4、2021年6月7日,本院通过房产、不动产、工商部门查询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5、2021年6月22日,本院干警到和田市夏马勒巴格派你去阳光小区进行实地调查,到环湖小区7栋1单元502室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周华良本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 6、2021年7月19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号长城牌车辆,但是没能实际控制。 7、2021年8月1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8、2021年9月14日,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周华良名下保险产品,经查周华良名下多份保险已失效,剩余保险产品金额不大且不是财产性可执行保险产品。 9、2021年9月15日,本院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暂停支付并冻结周华良在民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71725元。 10、2021年9月16日,本院干警到和田市迎宾路182号(鸿鼎轩茶楼)三楼实地走访,调查被执行人周华良名下新疆鲲鹏扶摇商贸有限公司及新疆鲲鹏扶摇劳务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已被其他公司入住,该公司职工说很久没见到周华良本人。获悉该楼2层的茶楼以前是周华良经营,到茶楼调查,得知因周华良欠店主租赁费,该茶楼已被店主收回并且交给其他人经营,未找到被执行人周华良及财产线索。。 11、2021年9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执行结果,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的人民币7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参与分配函,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扔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3201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周华良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李训勤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喀哈尔江·麦提如则审判员 艾斯哈尔·阿不来提审判员 穆塔力普·麦麦提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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