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3执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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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223执410号案件名称
张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皮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皮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张某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3执410号申请执行人:阿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维吾尔族,个体户,住新疆皮山县。 被执行人:石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乐县。 被执行人:张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乐县。 被执行人:石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乐县。 申请执行人艾某与被执行人石某,张某,石某车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3223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3609.18元,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223执4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多来提·阿卜杜克热木审判员 艾比布拉.努尔麦提审判员 凯斯尔江·乃斯热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得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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