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隆、王永斌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1201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301执1201号之三案件名称
张荣隆、王永斌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荣隆;王永斌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120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荣隆,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王永斌,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本院在执行张荣隆与王永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永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永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永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巴河县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永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巴河县支行的存款6005.0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利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磊>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3执410号 下一篇 余永梅、马建雄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101执4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