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苏州太平之都机床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烨帝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吕晖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07民初618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507民初6189号
  • 案件名称

    苏州太平之都机床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烨帝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吕晖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苏州太平之都机床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烨帝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吕晖;梁忠恕;顾玉荣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7民初6189号申请人:苏州太平之都机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蠡太路102号。法定代表人:陈明珊。被申请人:苏州烨帝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长江路98号64幢25号。法定代表人:梁忠恕。被申请人:吕晖,男,汉族,1980年9月23日生,住苏州市虎丘区。被申请人:梁忠恕,女,汉族,1992年12月4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顾玉荣,女,汉族,1984年7月6日生,住苏州市虎丘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太平之都机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烨帝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吕晖、梁忠恕、顾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烨帝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吕晖、梁忠恕、顾玉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9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太平之都机床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烨帝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吕晖、梁忠恕、顾玉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9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永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 晨书 记 员 杨振东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