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军、张开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1执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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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01执1097号案件名称
王志军、张开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塔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志军;张开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1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军,男,1976年5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张开军,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王志军与张开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的(2018)新4201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00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400元。 1.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开军宣告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1年5月10日、2021年5月16日、2021年7月18日、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6日、2021年9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开军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反馈信息为:无证劵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工商总局无注册信息、无不动产权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账户已冻结无余额、网络资金财付通支付、支付宝有开户无余额,公安部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21年5月25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张开军账户存款300000元。 3.2021年6月3日通过传统查控在塔城市房地产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张开军无可执行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6月3日在塔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开军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张开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予以发布。 6.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13日将被执行人张开军纳入失信名单。 7.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300000元未能执行,执行费4400元未交纳。 8.2021年9月15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终本约谈,已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征求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张开军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海磊审判员 白杨审判员 马迪二 ○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法官助理 叶斯哈提书记员 刘海棠>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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