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分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焕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07民初60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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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07民初6027号之一案件名称
苏州分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焕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苏州分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焕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7民初6027号之一申请人:苏州分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澄天地花园17幢120室。法定代表人:徐陈。被申请人:苏州焕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康阳路299号。法定代表人:陈明风。申请人苏州分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焕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苏州分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焕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9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苏州分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分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焕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94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鸣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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