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郭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1民初3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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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1民初3495号案件名称
陈某、郭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陈某;郭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1民初3495号 原告:陈某,女,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郭某,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此款已交纳)。 审判员叶宝英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林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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