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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郭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1民初3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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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1民初3495号
  • 案件名称

    陈某、郭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玉环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陈某;郭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1民初3495号 原告:陈某,女,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郭某,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此款已交纳)。 审判员叶宝英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林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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