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华与邹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07民初6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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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07民初6437号案件名称
张东华与邹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东华;邹小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7民初6437号申请人:张东华,男,194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玉静,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邹小英,女,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东华与被申请人邹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东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邹小英名下银行存款5369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东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邹小英名下银行存款5369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审 判 员 丁亦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柳 溪书 记 员 陆锦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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