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丙军与程建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07民初43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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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07民初4390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丙军与程建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丙军;程建锋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7民初4390号之一申请人:王丙军,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程建锋,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珍,江苏御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丙军与被申请人程建锋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王丙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程建锋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丙军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丙军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程建锋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文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施 晴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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