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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双冀建材厂与连云港先发商贸有限公司、李同够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2021)苏07民辖终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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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民辖终128号
  •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双冀建材厂与连云港先发商贸有限公司、李同够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连云港市双冀建材厂;连云港先发商贸有限公司;李同够;赵宽洪;朱学宽;郁学来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辖终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双冀建材厂,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前进路106号。投资人:李同够,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先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开发小区1号楼704室。法定代表人:金同发,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同够,男,1954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宽洪,男,1963年6月1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学宽,男,1971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郁学来,男,1953年5月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爱民,江苏通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连云港市双冀建材厂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先发商贸有限公司、李同够、赵宽洪、朱学宽、郁学来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3民初9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连云港市双冀建材厂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规定了“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既然上诉人是一审被告,按照“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原则,连云港先发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到上诉人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连云港先发商贸有限公司、李同够、赵宽洪、朱学宽、郁学来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连云港先发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连云港市双冀建材厂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伟晏审 判 员 王 霞审 判 员 张 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周 岚书 记 员 祝蔷薇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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