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旭峰物业服务公司、李亚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1民初3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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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1民初3316号案件名称
额敏县旭峰物业服务公司、李亚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额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额敏县旭峰物业服务公司;李亚丽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1民初3316号原告:额敏县旭峰物业服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1328816310B,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友好路二十八地段。 法定代表人:杨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花,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亚丽,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原告额敏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亚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额敏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缴纳物业费,现原告额敏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额敏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额敏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文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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