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和田天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隆安九洲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32民终45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2民终457号
  • 案件名称

    和田天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隆安九洲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和田天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隆安九洲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32民终4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田天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北京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郑庆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平,新疆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隆安九洲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新疆隆安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塔乃依北路24号1栋2层20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游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和田天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隆安九洲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2021)新3201民初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和田天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本案与本院(2021)新32民终485号两案件当事人、事实相同,现上述两个案件已经合并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和田天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本案与本院(2021)新32民终485号民事案件确已通过合并调解方式达成调解协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2021)新3201民初89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和田天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7,033.64元,减半收取33,516.82元,由和田天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033.64元,减半收取33,516.82元,由和田天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热依汗古力·吐尔洪审判员    吴东冬审判员    张韶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鑫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