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李超、苏州首开佳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07民初652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507民初6528号
  •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李超、苏州首开佳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李超;苏州首开佳泰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7民初6528号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相城大道1190号。负责人:王燕,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羽,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红燕,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超,男,1992年5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申请人:苏州首开佳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发路101号致远国际商务大厦711室。法定代表人:张剑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被申请人李超、苏州首开佳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超、苏州首开佳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超、苏州首开佳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孙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映华书 记 员  王国兴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