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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爱军与东海县复亚玻璃有限公司、周玉春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苏07民终3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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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民终3665号
  • 案件名称

    荣爱军与东海县复亚玻璃有限公司、周玉春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荣爱军;东海县复亚玻璃有限公司;周玉春;张建锋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终36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荣爱军,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海县复亚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房山镇达宁路115号。法定代表人:孙秀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玉春,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锋,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上诉人荣爱军因与被上诉人东海县复亚玻璃有限公司、周玉春、张建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2民初3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荣爱军经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催缴上诉费通知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荣爱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伟晏审 判 员 王 霞审 判 员 张 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周 岚书 记 员 祝蔷薇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予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得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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