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婷、谢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6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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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1625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志婷、谢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周志婷;谢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6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志婷,女,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谢煜,男,1980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志婷与被执行人谢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志婷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16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邵振录审判员 张萌二O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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