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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婷、谢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6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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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162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周志婷、谢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周志婷;谢煜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6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志婷,女,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谢煜,男,1980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志婷与被执行人谢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志婷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16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邵振录审判员    张萌二O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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