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啟华、王鸿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02执7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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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02执736号之一案件名称
方啟华、王鸿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方啟华;王鸿江;洪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02执7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啟华,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彭哲,安徽安泰达(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涵,安徽安泰达(黄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王鸿江,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洪潮,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歙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方啟华与王鸿江、洪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鸿江、洪潮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3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鸿江名下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不动产[皖(2017)黄山市不动产权第0223561号],并于2021年9月2日划拨了被执行人洪潮银行存款5244.4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方啟华。另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5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39755.60元及利息。现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王鸿江、洪潮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方啟华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柏松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章建中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右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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