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新湖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新2901执保1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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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执保1841号案件名称
靳新湖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靳新湖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21)新2901执保1841号靳新湖: 本院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已作出(2021)新2901执保1841号执行裁定书,并依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阿克苏市诚昱商贸有限公司的以下财产(具体详见附表)。为此,你若需要续行原保全措施的,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之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你承担。 特此通知。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请在申请执行本案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时提交本件) 附表: 序号权利人保全财产实施保全
措施时间保全期限保全到期日1阿克苏市诚昱商贸有限公司查封、冻结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华银支行存款163969.96元2021年09月19日十二个月2022年09月18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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