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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新湖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新2901执保1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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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执保1841号
  • 案件名称

    靳新湖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靳新湖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21)新2901执保1841号靳新湖:        本院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已作出(2021)新2901执保1841号执行裁定书,并依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阿克苏市诚昱商贸有限公司的以下财产(具体详见附表)。为此,你若需要续行原保全措施的,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之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你承担。        特此通知。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请在申请执行本案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时提交本件)        附表:        序号权利人保全财产实施保全 措施时间保全期限保全到期日1阿克苏市诚昱商贸有限公司查封、冻结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华银支行存款163969.96元2021年09月19日十二个月2022年09月18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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