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广泰分公司、新疆华福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31执恢38号之一案件名称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广泰分公司、新疆华福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广泰分公司;新疆华福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执恢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广泰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负责人:蒋永鹏,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华福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李永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广泰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华福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7)新31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华福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广泰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1日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广泰分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并书面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7)新31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外尔·麦图迪审判员 麦麦提艾力·多勒昆审判员 孙延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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