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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启佳与史清芳等第三人撤销之与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2民撤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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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2民撤1号
  • 案件名称

    路启佳与史清芳等第三人撤销之与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路启佳;史清芳;郭相日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撤1号原告:路启佳,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告:郭相日,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史清芳,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路启佳与被告郭相日、史清芳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路启佳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路启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张 达审判员 胡正喜审判员 张 哲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思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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