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恒晟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四川恒晟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3425财保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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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25财保12号案件名称
四川省恒晟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四川恒晟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会理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四川省恒晟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四川恒晟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四川旺果红农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25财保12号申请人:四川省恒晟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区兴业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080647786K。法定代表人:陈源隆,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琦(特别授权),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实惠,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旺果红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城南街道九榜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5327015490P。法定代表人:方琳。申请人四川恒晟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钦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旺果红农资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42000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会理支行营业部,账号:1293××××8369)。本院于2021年9月3日收到钦州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保全申请书、担保涵等等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旺果红农资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42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周登美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25财保12号申请人:四川省恒晟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区兴业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080647786K。法定代表人:陈源隆,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琦(特别授权),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实惠,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旺果红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城南街道九榜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5327015490P。法定代表人:方琳。申请人四川恒晟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钦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旺果红农资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42000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会理支行营业部,账号:1293××××8369)。本院于2021年9月3日收到钦州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保全申请书、担保涵等等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旺果红农资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42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周登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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