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与任凯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91民初16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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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91民初16506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与任凯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任凯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91民初1650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30号、32号以及28号附1-5号。负责人:刘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杏,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公司员工。被告:任凯,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与被告任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于2021年9月3日以对方已结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许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万陈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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