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荣、于鹏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82执恢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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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82执恢83号案件名称
刘淑荣、于鹏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淑荣;于鹏;刘胜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82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刘淑荣,女,1963年5月1日出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于鹏,女,1974年2月20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刘胜,男,1971年6月6日生,地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家旭与被执行人于鹏、刘胜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282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92620.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1.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于鹏、刘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于鹏、刘胜的银行存款、证券基金、不动产、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于鹏、刘胜的银行账户;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于鹏、刘胜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5.本院执行法官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于鹏、刘胜的房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信息、投资收益性保险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6.2021年9月16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刘淑荣进行终本约谈,将本案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于鹏、刘胜名下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21)辽1282执恢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广强审判员 周柏恒审判员 王文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春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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