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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晓兵、桑晓丽等董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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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1935号
  • 案件名称

    冉晓兵、桑晓丽等董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冉晓兵;桑晓丽;董某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935号申请执行人:冉晓兵,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桑晓丽,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董某,女,200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冉晓兵与被执行人桑晓丽、董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冉晓兵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4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49,779.00元,己执行标的56,398.32元,未执行标的993,380.68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桑晓丽、董某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董佔的的遗产,故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提取了被继承人董佔名下的公积金余额20,667.82元;二、对被继承人董佔名下位于昌吉市134区1丘49栋三单元1层101室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成交后向申请执行人冉晓兵发放案款35,730.50元。现被继承人董佔名下暂无其他遗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2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刘玉超审判员    杨永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戈>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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