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晓兵、桑晓丽等董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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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1935号案件名称
冉晓兵、桑晓丽等董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冉晓兵;桑晓丽;董某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935号申请执行人:冉晓兵,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桑晓丽,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董某,女,200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冉晓兵与被执行人桑晓丽、董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冉晓兵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4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49,779.00元,己执行标的56,398.32元,未执行标的993,380.68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桑晓丽、董某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董佔的的遗产,故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提取了被继承人董佔名下的公积金余额20,667.82元;二、对被继承人董佔名下位于昌吉市134区1丘49栋三单元1层101室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成交后向申请执行人冉晓兵发放案款35,730.50元。现被继承人董佔名下暂无其他遗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2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刘玉超审判员 杨永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戈>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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